(登記之有效期間)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 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內,債權人得申請延長期限,其效 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 前項延長期限登記,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登記機關應比照第七條及 第八條規定辦理,並通知債務人,標的物為第三人所有者,應併通知之。
(登記之有效期間)
096.07.11一、第一項之「聲」請,文字修正為「申」請。 二、動產抵押標的物得為第三人所提供,為維護其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標的物為第 三人所有者,登記機關應併通知之,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