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102.12.26修正本條文,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104.05.25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已有規範,且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 八、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七皆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 一規定,本條無需重複訂定,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