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1.04 一、配合本次修正將現行條文第四條依其資本範圍分別規範,爰將現行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至第五條;現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項移列
至第六條;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項規定移列至第二條第十二款。
二、雖現行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得分五年
攤銷,惟為真實反應銀行資本狀況,另為資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訂出售不良
債權未攤銷損失亦應自資本中扣除。
三、參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爰修正第一項將「權益調整」修正為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另因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係屬第
二類資本範圍,爰將上開兩項予以排除,至「庫藏股」金額因已包含於「股東權
益其他項目」中,為免重複,爰刪除後段有關減除「庫藏股」之規定。
四、將現行條文第三項前段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並參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於計入第
一類資本之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之限額計算規定,爰
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
五、參酌英國有關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不得支付利息之條件,爰增訂第 3 項
第 4 款後段。
六、配合第十一條增訂有關主管機關得視對銀行之風險評估結果,依要求銀行提高最
低資本適足率等規定,爰修正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文字,餘酌作文字修正。
101.11.26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 Basel III 本次修正規定,強調銀行風險應由高品質之資本(即普通股)
作為支撐,爰將現行第四條第一項有關普通股權益之範圍,移列至本條,增訂第
一項明定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係指普通股權益減各項法定調整項目,另由
於法定調整項目眾多,故本條第一項僅列舉較為重要者,至於其他法定調整項,
仍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配合本國銀行將自一百零二年起實施國際會計準則,爰將少數股權及股東權益其
他項目之名稱,分別修正為第二項第七款之非控制權益及第八款之其他權益項目
。
四、參酌 BaselIII 第九十四段(d) 有關資本調整項目之過渡期間規定,BaselIII
本次新增之資本扣除項目得自一百零三年起,以每年遞增百分之二十,自資本扣
除。鑑於本次新增扣除項目除與以前虧損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外,其餘新增扣
除項目對本國銀行尚無重大影響,另考量該等性質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實現與
否具高度不確定性,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該等所得稅資產應自一百零二年起(較 B
aselIII 規範提前一年),即以每年遞增百分之二十,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
扣除。
108.12.23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金融機構合併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後,已將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
權之損失,得分五年攤銷之規定刪除,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
損失」應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之規定。
三、配合第三項所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金
額得分五年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之規定,業於一百零七年扣除完畢,爰
刪除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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