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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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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資金融通及轉存之辦理)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 ,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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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