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外國政府提出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 構。外國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本國銀行應於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 主管機關備查: (一)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其須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 照者,並檢附執照影本)。 (二)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該負責人若非為原先所報之預定負責人,則應另檢附 該員符合第八點及第八點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本設立案符合法令規定之聲明書。
094.11.07一、文字修正。 二、報「本部」、「本部」修正為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106.03.30一、配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修正第四款規定。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爰酌修第五款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