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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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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工業銀行對任一生產事業直接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
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生產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為
配合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業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其
過半數之董事由工業銀行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公司,其對任一生產事
業之直接投資餘額及持股比率,應併入前項限額計算之。
工業銀行對任一創業投資事業直接投資餘額,除工業銀行持股百分之百之
創業投資事業外,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其直
接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超過被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應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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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