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 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之一。
102.01.21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九條規定,明定跨 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第 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