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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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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農、漁會以信用部作價者,其作價應由同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評價
合理性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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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