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四條、 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 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 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090.07.09明定主任委員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人選任之規定。094.06.22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管理會作成之決議對於個別金融機構存款戶、債權人之權益、及大眾對金融體系 之信心有重大影響,且任一決議涉及動支之金額甚鉅,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 二項、第三項規定應將作成決議之專業考量及具體背景資料送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