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 傳達法令,俾使職員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信用合作社對於法令疑義之釐清,應建立明確之對應窗口,俾使信用合作社全體 員工遵循,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增訂本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