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11.20 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
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爰配合修正本條文。
099.02.04 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增列「
輔助宣告」,由於「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狀況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受輔
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各款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考量
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之行為多涉及他人利益,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受輔助宣告尚
未撤銷者」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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