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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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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主管機關規
定之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涉及期貨交易所
之交易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規定申請許可: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二、最近一季逾期授信加應予觀察授信比率低於百分之三,且保證責任準
    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三、上年度無累積虧損。
四、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且無其他有礙健全經營情事。
票券金融公司於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有未符合同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
得限制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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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