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 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內銀行業之市場規模與發展現況,在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初期,允 宜本諸循序漸進之原則,有序開放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及陸資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 構及參股投資,俾促進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關係之良性發展,爰就大陸地區商業 銀行及陸資銀行進入國內市場之方式及家數,予以適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