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之投資方式,如係由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 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投資案 應與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申請案 併同申請,不適用本作業管理原則。
096.10.18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