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 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必要時,得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以 下簡稱同業公會) 核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