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營業單位、資訊單位及財務保管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 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案 查核。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信託業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 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及其他依信託業應負 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情形,併 入對營業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098.01.06為避免信託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有不當行銷行為、商品內容未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未充 分告知、契約內容不公平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 及相關行為規範之定義)等情形,影響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權益,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稽核單位應針對營業單位是否有上述事項執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