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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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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
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營業淨收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

法源資訊編: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5
    02722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9、14、17、20、24、31、32  條
    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  、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
    、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四;增訂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之二
    十三之一、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之十八至格式二之二十,原
    格式一之二十三修正為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原格式二之十一修正為
    格式二之十八;依第 32 條規定:除第 31 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
    二季施行,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
    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一、
    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八至格式
    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9 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
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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