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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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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