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主要負債總額不 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 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主要負債總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
099.04.09一、本點新增。 二、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須調降主要負債總額者,應給予 一定之調整期間,爰明定不符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調整 至符合規定。 三、為使票券金融公司確實改善其資本結構,避免其回復資本適足率尚未穩定,而即 時回復適用原等級之主要負債總額仍有承擔過度流動性風險之虞,爰於第二項明 定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其主要負債總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