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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9.08.24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3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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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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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我國境內已設有分行之總行,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出
    具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聲明書。
    外國銀行在臺子銀行、辦事處準用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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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