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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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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
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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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