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 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094.02.15目前各縣市均業有信用合作社座落,跨區經營等於跨入其他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為 避免惡性競爭,維持信用合作社互助合作之優良傳統,爰規定信用合作社欲跨區經營 ,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