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借款本金予以計息,亦 不得以複利方式計息。 金融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依主 管機關之規定,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且定期覆核調整。
094.04.29明定金融機構不得未完成徵審程序即預製卡片。096.05.22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金管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七一四○號函 規定,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爰增訂第一項。 三、依據金管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 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增訂第二項,明定金融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採 取差別利率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