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9   
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借款本金予以計息,亦
    不得以複利方式計息。
    金融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依主
    管機關之規定,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且定期覆核調整。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