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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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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省銀行設監察人五人,分配如左:
一、審計處長、會計長。
二、省參議會推選三人。
前項第二款監察人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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