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5.09.18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業賦予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法源,該等法條授權子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業已
    訂定發布實施,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信用合作社等均須依上揭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二、為落實銀行法修法意旨,加強金融機構委外作業之內部管理機制,爰參據上揭實
    施辦法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架構,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委外風險管理原則及訂定
    其內部作業程序之具體規範,俾利覈實執行。
 
 101.02.08
 本條未修正。
 
 112.08.25
 配合第四條第二項款次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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