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1.23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機構核發營業執照之申請期間及應備書件。
二、參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第二項規定有關發行機構申請核
發營業執照延展期限之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發行電子票證之發行機構,經主管機構核准後,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期間。
四、第四項規定發行機構應於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五、第五項規定發行機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營業執
照。
104.06.24 一、配合既存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之實務運作情形,爰酌予調整原條
文第一項序文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發行電子票證之發行機構,其調整
期限已過,爰刪除之。
四、原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項次遞移至第三項及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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