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7.15 一、第一項明定除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外,發行機構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於終
止卡片使用時返還之項款(如押金),仍屬持卡人之資產,為確保持卡人之權益
,爰明定發行機構應將該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二、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於本規則施行前就前項所收取儲值金額以外之款項,應於申
請時檢具該款項至少百分之四十已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其餘款項並應經董事會討論提出資金缺口之改善及調整計畫後報主管機關核准
。
105.02.18 鑒於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刪除,爰刪除第二項過渡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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