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10.21 一、基於業務人員係為他業機構辦理行銷,為保障客戶權益,其與客戶接觸時,即代
表他業機構服務之延伸,對外訂定相關契約之法律效力視同與他業簽訂,故第一
項明定該等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或過
失者,亦應負責。
二、就客戶而言,客戶係因藉由本業機構之服務據點取得他業商品及服務,故為避免
共同行銷人員執行業務推諉責任,於第二項規定如有消費爭議,仍應透過本業機
構人員進行聯繫協商,且受委任辦理他業業務行銷發生過失或逾越權限所生之損
害,仍應對客戶負責。至於內部本業與他業機構間責任歸屬問題,係屬內部控制
及管理範疇,由業者自行規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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