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5.21 一、本條係為持續加強推動小額放款並落實政府三挺政策,而規定信用合作社辦理小
額放款,得不計入本標準之授信限額。
二、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訂之。
103.04.15 條次變更。
114.12.19 一、本標準係為使信用合作社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分散授信風險,避免信用合
作社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戶。另為鼓勵信用合作社辦理小額放款,現
行條文規定,信用合作社辦理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
入本規定之授信限額。
二、鑒於信用合作社執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信
限額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為減輕信用合作社之作業成本,調高得免計入授
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且適度調高免計入
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對信用合作社辦理大額暴險管理影響有限,爰修正現
行條文,調高得不計入本規定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為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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