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
及郵電費,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銀行
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銀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
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銀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
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銀行將於調整生
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
後,同意費用調整者,銀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不得少於六十日)為
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