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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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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9   
九、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
    及郵電費,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銀行
    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銀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
    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銀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
    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銀行將於調整生
    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
    後,同意費用調整者,銀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不得少於六十日)為
    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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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