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
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二)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
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
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
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
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銀行或外國信用卡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在臺訴
訟/非訟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
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