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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99.12.30 修正)(099.12.30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49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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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第九章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管理會計之目的
    第一條  管理會計之目的,係為定期規劃提供管理決策所需之資料,
            以達成經營管理之目標,並定期追蹤考核,檢討各項實施成
            果,以增進經營管理之總效益。
    第二條  管理會計事務之範圍主要有下列五項:
            一、預算控制在管理上之應用。
            二、利潤規劃在管理上之應用。
            三、財務分析在管理上之應用。
            四、成本利潤中心在管理上之應用。
            五、統計方法在管理上之應用。
  第二節  預算控制在管理上之應用
    第三條  預算控制之目的,積極作用在於正確指導與輔助業務之開展
            ,以達成營運管理之有效目標。消極作用在於限制各項費用
            在預算內開支,防止發生浪費。
    第四條  營業預算編製程序:信用合作社年度計畫與預算應遵循政府
            金融政策及主管機關之規定,並依據國內外經濟情勢及信用
            合作社本身之設立宗旨、任務及經營方針訂定。應注意長期
            計畫之配合並由各級管理人員參與規劃,其程序如下:
            一、年度業務計畫應審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及自身設立宗
                旨、任務及經營方針訂定。
            二、會計部門根據業務計畫彙編年度營業預算,提經有關部
                門參與修訂後提報理事會核議。
            三、營業預算經理事會審定,提經社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函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
            一、營運計畫:包括存款業務、放款業務、匯兌業務、保險
                及代理業務,有價證券等業務之營運量值。
            二、資本支出及投資計畫:包括計畫型 (含購建、改良、更
                新、擴充不動產及機器設備) 及非計畫型 (零星購置或
                汰換設備,無法計算投資效益者) 資本支出計畫暨各項
                事業股權等長期投資計畫。
            三、營業收支及損益:包括利息收支、手續費收支、其他營
                業收支及各項費用等項目。各項費用包括:用人費用、
                事務費用、折舊與攤銷、稅捐與規費等項目。營業收支
                相抵即為年度預算盈餘或損失。
            四、盈餘分配:包括預估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發放股息、交易分配金
                等。
    第六條  為有效控制預算執行,信用合作社可依照各項業務別或營業
            單位別,按月、按季、按期及按年定期編製預算控制表,就
            營運實績與預算逐一加以比較,檢討其差異原因,研擬有效
            之改善對策,並作為評估經營績效之參考。營業預算之控制
            除注意業務目標量值之達成外,尚應注意各項業務是否合理
            成長及維持均衡發展。
            資本支出及投資計畫,營運收支及損益等預算執行結果,如
            實際數與預算數發生差異時,年度終了應詳列明細,依法定
            程序,提經理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可根據本身業務及需要,自行設計一套預算控制
            表報可供參考:
            一、營業預算與實際比較月報:
                 (一) 本月份預算數 (二) 本月份實際數 (三) 比較增
                減。
            二、主要業務營運績效概況月報:
             (一) 本月份實績 (二) 預算達成率 (三) 業務成長率。
            三、全體及各單位營運績效綜合比較月報:
             (一) 放款平均利率分析 (二) 營業收支分析 (三) 利息收
            支及淨收益分析 (四) 業務費用分析。
  第三節  利潤規畫在管理上之應用
    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為達成利潤規畫,便於成本控制及營運決策之下
            達,必須運用會計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於預計之各項業務作
            利潤分析,就影響利潤之各種重要因素,予以連貫研究,整
            體考量。為有效達成利潤規畫之目的,應兼顧執行及評核。
            其規畫應與營業預算交互配合運用。在執行過程中並應不斷
            分析、檢討與評核,俾供利潤規畫之參考。
    第九條  為適應利潤分析之需要,對於成本資料須按其習性,予以明
            確劃分如下:
            一、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
                而變動者屬之。
            二、變動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
                正比例增減者屬之。
            三、半變動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其數額保持不變,
                惟超過此一範圍,即隨業務營運量而變動,但不成正比
                例增減者屬之。
    第十條  對於成本之固定成份及變動成份,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測定
            :
            一、會計推算法:根據種種不同業務營運量下之成本資料,
                觀察其成本性質,消除偶發性之因素,憑經驗及判斷,
                將其劃分為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二、高低點法:就各項業務營運量資料 (通常為時間數列) 
                中取其最高及最低兩點,對兩期成本加以分析,以決定
                其中固定及變動部份。
            三、統計分析法:用統計學上觀察法或最小平方法,測定成
                本與營運量之相關程度,以確定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四、業務分析法:根據業務營業過程、作業狀況、耗用人工
                物品等情形,再參酌經驗,估計成本,以決定其固定及
                變動部份。
    第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對各項業務之成本、收益率、營運量及利潤四
              者之相互關係,應詳為研析,適時檢討,藉以明瞭有關經
              營上之問題,供管理決策之依據,期謀減低成本,增進利
              潤:
              一、營業損益平衡點之所在。
              二、成本變動對損益平衡點與利潤之影響。
              三、營業收益率變動對損益平衡點與利潤之影響。
              四、多種業務營運量組成比率之變動,對損益平衡點與利
                  潤之影響。
              五、在某一特定營運量下,可能產生若干之利潤。
              六、欲達成一定利潤需要若干之營運量。
              七、營業收益率降低時,需增加多少營運量,方足以彌補
                  所減少之差額。
              八、何種業務項目之利潤最大。
    第十二條  前條所稱營運量,就營運資金業務而言,係資金每日平均
              餘額而言,如存、放款每日平均餘額。就非營運資金之服
              務性業務而言,係指某一時間承做數或計價數量而言,如
              匯出匯款及代理收發款件數、金額等。所稱收益率係指利
              息收益率及手續費收費率而言,前者係指運用資金收入與
              營運量之比率,如放款利率;後者係指業務收入與營運量
              之比率,如代理業務手續費收入。以上各項業務之營運量
              與其收益率之乘積,即為該項業務之營業收入。
    第十三條  損益平衡點係指營業收入與成本支出相等之點,即收支平
              衡,不盈不虧之所在。營業收入減除變動成本後之餘額稱
              邊際收益,可抵償固定成本並獲得盈餘。邊際收益對營業
              收入之比率稱邊際收益率或稱利量率,可供管理當局瞭解
              其營業收入之增減對盈餘之影響。營業收入超過損益平衡
              點之部份稱安全餘額,亦即營業收入對損益平衡點可以縮
              減之最大限度。
    第十四條  損益平衡點之計算公式可分為運用資金業務及無須運用資
              金業務兩種:
              一、運用資金業務之計算方式:
               (一) 以存款業務為中心


                    損益平衡                固定成本
                    點 (存款=─────────────────
                    營運量)       放款資金運用-存款資金平均
                                  平均收益率    變動成本率


                                            固定成本
                            =─────────────────
                                放款營        買入票券
                                運量    放款  營運量    買入票
                               (───×平均+────×券收益
                                存款營  利率  存款營運  率
                                運量          量

                              存款準備金營運量
                            +────────×存款準備金利率
                                存款營運量

                            +……) -存款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
               (二) 以總資金來源為中心


                    損益平衡點              固定成本
                     (總資金營=────────────────
                    運量)       總資金運用平-總資金來源平均變動
                                均收益率      成本率

                    上列固定成本歸屬期間,必須與存款或總資金運用
                    平均收益率及存款或總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之計算
                    期間一致,存款或總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應以扣
                    除變動成本如稅捐等後之收益淨額計算之。
              二、無須運用資金之服務性業務一般公式:

                            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
                  損益平=──────=───────=────
                  衡點       變動成本   1-變動成本率   利量率
                           1-────
                              營業收入

    第十五條  各項業務之成本、收益率、營運量及利潤四者之主要相互
              關係,就損益平衡點公式說明如下:
              一、固定成本之變動:
               (一) 固定成本增加時:損益平衡點增高,因而超過損益
                    平衡點後所獲利潤,與所增固定成本同額減少,而
                    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與所增固定成本
                    同額增加。
               (二) 固定成定減少時:損益平衡點下降,因而超過損益
                    平衡點後所獲利潤,與所減固定成本同額增加,而
                    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與所減固定成本
                    同額減少。
              二、變動成本之變動:
               (一) 變動成本增加時:與收益率減低具有相同的結果,
                    即利量率降低,收回固定成本之能力減弱,且損益
                    平衡點上升,因而未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利潤較
                    小,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大。
               (二) 變動成本減少時:與收益率提高具有相同的結果,
                    即利量率升高,固定成本收回能力增強,且損益平
                    衡點降低,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之利潤較大
                    ,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小。
              三、收益率之變動:
               (一) 收益率提高時:利量率升高,固定成本收回加速,
                    且損益平衡點下降,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利
                    之利潤較大,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
                    小。
               (二) 收益率減低時:利量率下降,固定成本收回趨緩,
                    且損益平衡點上升,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利
                    之利潤較小,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
                    大。
              四、關於利量率者:
               (一) 利量率甚高時:超過損益平衡點後之營運量稍微增
                    減,利潤即大量升降,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營運
                    量稍微增減,損失即大量降升。
               (二) 利量率甚低時:如營運量起落不大,損益就無顯著
                    之反應。
              五、關係安全餘額者:
               (一) 安全餘額甚多時:表示營業收入可以緊縮之限度較
                    大,雖於營業逆轉時,仍有雄厚之抗拒力量,於營
                    業收入下降至相當程度方發生虧損。
               (二) 安全餘額甚少時:表示營業收入可以緊縮之限度較
                    小,對於營業逆轉之抗拒能力甚為薄弱,營業收入
                    稍微降低,便將發生虧損。
    第十六條  信用合社社於求得損益平衡點後,應進而根據成本與利量
              間之相互關係,謀求增進利潤,其方法如下:
              一、減低固定成本。
              二、減低單位變動成本或資金變動成本率。
              三、在不影響業務營運量之原則下,提高營業收益率。
              四、在不減低收益率之原則下,增加業務營運量。
              五、資金來源項目不止一種時,設法以資金變動成本率較
                  低之項目代替變動成本率較高者。
              六、資金運用項目不止一種時,設法以資金運用收益率較
                  高之項目代替收益率較低者。
    第十七條  損益平衡分析法運用於所需營業收入或業務營運量之估計
              ,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欲達成一定盈餘所需營運量

                                固定成本+所需盈餘
                  =──────────────────────
                    利量率或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資金平均變動成
                    本率) 

              二、計劃擴充業務,增加固定成本及盈餘,所需營業收入
                  或營運量

                    原有固定成本+原有盈餘+所需固定成本+所增盈
                    餘
                  =──────────────────────
                    利量率或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資金平均變動成
                    本率) 

              三、營業收益率較低,變動成本率亦同時降低,所需營業
                  收入或營運量

                           固定成本+盈餘
                  =───────────────  或
                         變動成本-變動成本減少數
                    1-─────────────
                         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減少數

                                   固定成本+盈餘
                    ──────────────────────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收益率減少數) - (資金
                    平均變動成本率)

              四、營業收益率提高,變動成本率亦同時提高,所需營業
                  收入或營運量

                           固定成本+盈餘
                  =───────────────  或
                         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增加數
                    1-─────────────
                         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加數

                                   固定成本+盈餘
                    ──────────────────────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收益率增加數) - (資金
                    平均變動成本率)

              五、營業收益率與變動成本率呈相反方向變動,參照三、
                  四兩公式求得之。
              六、為彌補營業收益率減低所需增加之營運量,可以下列
                  公式求得之。

                  所需增加之營運量=原有營運量×所需增加營運量百
                  分比
                                          邊際收益率減少數
                  =原有資金營運量×──────────────
                                    原有邊際收益率-邊際收益率減
                                    少數

                  或  原有資金營運量×所需增加營運量百分比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減少數
                  =原有資金營運量×──────────────
                                    原有資用運用平均益率-資金平
                                    均變動成運用平均收益率減少數

                  多種業務營運量比率變動時,應以衡量利量率之加權
                  平均數,或資金運用平均數,或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
                  減除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之差,趨高時為有利,否則
                  損益平衡點必告上升,而利潤將隨之降低。
    第十八條  利潤差差分析之意義
              信用合作社為適應成本控制及利潤規畫需要,對於各項業
              務應為利潤差異分析,就預算目標與實際營運成果,或本
              期與上期營運成果,詳為比較,根據各項業務營運量,收
              益率及成本之變化,探討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差異原因
              ,以求改進。
    第十九條  利潤差異之分析,得以毛利分析為主,對個別業務、營業
              單位等獲利能力之強弱,予以探討。對業務費用及管理費
              用等之變動,得就其內容與習性,視實際需要,作適當之
              比較分析。毛利分析得按左列各式計算其差異數額:
              一、營業收入方面:

                   (實際營運量-預算營運量) ×預算收益率
                  =營運量變動所影響之差異數額

                   (實際收益率-預算收益率) ×預算營運量
                  =收益率變動所影響之差異數額

              二、營業支出方面:

                   (實際營運量-預算營運量) ×預算成本率
                  =營運量變動所影響之差異數額

                   (實際成本率-預算成本率) ×預算營運量
                  =成本率變動所影響之差異數額

    第二十條  衡量各種業務之獲利能力或分析多種業務,多個營業單位
              之獲利能力時,得按直接成本法,比較其邊際收益或邊際
              收益率,並排除攤入之固定成本,以明其實際營運得失。
              分析多種業務之獲利能力,除比較邊際收益率之高低外,
              並應兼顧個別營運量佔總營運量之比率,而以獲利實績指
              數比較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獲利實機指數=某項業務量佔總營運量百分比×該項業務
              邊際收益率
    第二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為增進利潤,適應經營者管理決策之需要,
                對於各項業務之歷史成本因素,得按實際需要,依據特
                殊目的及條件,加以考量、選擇、修正、刪除或重行計
                算。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管理決策之需要,應將業務營運成本,劃分為有
                關成本及無關成本。有關成本將因決策之選擇而變化,
                無關成本則不受決策之影響,於運用成本資料以供決策
                參考時,應慎加研析選擇採用,以免導致錯誤之抉擇。
    第二十三條  差異成本之分析有助於各信用合作社業務營運決策,其
                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如何調節業務營運量,謀求最高利潤。
                二、如何酌降業務收益率,從事合理之競爭。
                三、如何增添業務項目,擴展營業範圍。
                四、如何著重收益性高之業務,俾利經營。
                五、如何改善抑或減少承做虧損業務之營運量。
                六、如何從事營業設備之擴建,添置、更新或改良。
                七、營運設備究應購用或租用。
    第二十四條  對於調節業務營運量,以謀求最高利潤所應考慮者:
                一、當差異收入超出差異成本時,對於利潤總額即有增
                    益。
                二、當營運量繼續變動至差異收入等於差異成本時,即
                    為利潤最大或損失最小之時。
    第二十五條  對於酌降業務收益率,從事業務競爭所應考慮者:
                一、由於營運量增加所得之增益,能否補償降價所受之
                    損失。
                二、參酌其他競爭同業採取降低收益率之情形,考慮是
                    否比照辦理。
    第二十六條  對於增添業務項目,擴展營業範圍所應考慮者:
                一、新業務項目之差異收入是否高於差異成本。
                二、新增業務是否影響舊有業務之營運量,比較其得失
                    。
    第二十七條  對於如何著重收益性高之業務,集中於有利之經營項目
                所應考慮者:
                一、比較個別業務項目之邊際收益。
                二、沈入成本有無轉嫁之可能。
                三、集中經營項目後,其利潤總額是否增加。
    第二十八條  對於如何改善或減少承做虧損業務之營運量所應考慮者
                :
                一、承做該項業務是否能帶動增加其他業務。
                二、該項業務所需之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有無可能轉嫁
                    到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對於現有設備應否重置換新,應考慮下列各項:
                一、重置新設備所需資金之總額及資金來源。
                二、現有設備之變現價值尚存若干。
                三、現有設備重置換新可能節省之成本。
                四、新設備之使用年限。
                五、使用資金之成本率。
                六、節省成本可能增加之所得稅。
    第三十條  對於內部營運設備究應購用或租用所應考慮者:
              一、購買設備所需資金之總額及資金來源。
              二、新設備之使用年限。
              三、新設備之殘值。
              四、新設備之維護費用。
              五、租用設備之總成本。
              六、使用資金之成本率。
    第三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應擇用適當方法,
                評估其效益,其測驗方法如下:
                一、收回期間法:計算一投資計畫收回其原始投資額所
                    需時間之方法。
                二、報酬率法:計算一項投資計畫平均稅後年利潤與其
                    投資額比率之方法。
                三、淨現值法:將一項投資計畫之營運現金流量折成現
                    值,再減除該計畫之原始投資額,以求得此一投資
                    計畫之淨現值之方法。
                四、內部報酬率法:計算投資計畫營運現金流量之現值
                    等於其原始投資額之折現率之方法。
    第三十二條  為評估資本支出之收益,測驗其是否合乎經濟原則所應
                考慮之基本問題有五:
                一、確定全部資本支出之數額及其所需資本之來源。
                二、估計新計畫實施後可能增加之收入或可能減少之成
                    本。
                三、估計新計畫實施後可能發生之成本。
                四、預計新設備存續期限。
                五、估計新計畫所需資金之成本率。
                上述資本支出之數額,以購置新設備所需資金總額扣除
                舊設備處分所得後之淨額計算。估計新計畫可能收回之
                資金,以增加之利潤加新投資折舊之數額為準。所需資
                金之成本率,得視資金來源情形,酌按資金借入率 (資
                金來源成本) 或資金貸出率 (資金機會成本或運用效益
                ) 計算,各信用合作社為簡便計,亦得按安期儲蓄存款
                利率計算。
  第四節  財務分析在管理上之應用
    第三十三條  信用合作社對全社財務報告應運用財務分析之方法,將
                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作客觀之分析及評核,以提供管
                理決策及釐訂營運方針之依據。
    第三十四條  財務分析之方法,視事實需要,就下列各項選擇應用之
                :
                一、動態分析,指同一事項異時之比較,用以分析其動
                    態之變化,其方法如下:
                 (一) 增減變動法─以顯示各項目在兩個不同時間之增
                      減變化。
                 (二) 趨勢法─以顯示各項目在某一段時間之變化趨勢
                      。
                 (三) 標準差異法─以顯示某一項目在各時期中與所選
                      定之標準量值差異之變動。
                二、靜態分析,指同時異事之比較,用以瞭解靜態之狀
                    況,其其方法如下:
                 (一) 比率法─以顯示此一項目與彼一項目間之關係。
                 (二) 百分率法─以顯示各項目之金額與總數間之關係
                      。
    第三十五條  財務分析比較方法,得就下列各項選擇應用之:
                一、自行比較,指信用合作社本身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
                    加以比較:
                 (一) 預算達成比較─預算數與實際數之比較。
                 (二) 業務成長比較─不同時期之比較,即本期與上期
                      之比較。
                 (三) 單位績效比較─內部營業單位間之比較。
                二、同業相互比較,指自身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與同業
                    相互間之比較。
    第三十六條  財務分析之內容,應就其流動性、安定性、收益性、效
                率性及經營總績效加以分析,並作綜合之研判,以測定
                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是否健全良好。
    第三十七條  流動性分析為測驗金融機構資金運用調撥是否具有流動
                性。
                一、分析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各科目間之相互關係,就
                    其結構百分比觀察獲得之。
                二、就最近三年來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各科目之消長情
                    形加以比較分析。
                三、比較分析項目如下:
                 (一) 速動比率:用以測定金融機構對存款債權人所提
                      供之即刻償付能力。
                      計算公式:

                       (現金、存放合庫及繳存存款準備金) ÷各項存
                      款

                 (二) 流動比率:用以測驗流動性支付能力,本比率愈
                      高,表示流動性愈強。
                      計算公式:
                       (超額準備+有價證券+應收利息+其他流動資
                      產) ÷各項存款
    第三十八條  安定性分析為測驗金融機構財務結構是否健全。一般分
                析項目如下:
                一、分析資產、負債及社員權益各科目間之相互關係就
                    其結構百分比觀察之。
                二、就最近三年來資產、負債及社員權益各科目之消長
                    情形,加以比較分析。
                三、比率分析項目如下:
                 (一) 存款與社員權益比率:用以衡量社員權益是否適
                      度。本比率愈大,表示作為保障存款之社員權益
                      愈少,顯示資本結構有待加強。
                      計算方式:

                      存款÷社員權益

                 (二) 存款與自有資金 (含營業及負債準備) 之比率:
                      用以衡量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對存款之比率是否適
                      度,本比率愈高,表示自有資金支付能力較弱,
                      本比率可併上一比率分析之。
                      計算方式:

                      存款÷ (社員權益+各項準備) 

                 (三) 社員權益與實有負債比率:即社員與債務人間之
                      權益分析,用以顯示長期償還能力及資本結構是
                      否健全。本比率愈高,顯示長期償還能力愈強,
                      資本結構愈趨穩健。
                      計算公式:

                      社員權益÷ (負債總額-或有負債) 

                 (四) 固定資產與社員權益之比率:用以測定社員權益
                      投入固定資產之程度,本比率低於一○○%時,
                      表示社員權益尚有餘額可供營運週轉之用。
                      計算公式:

                      固定資產÷社員權益

                 (五) 放款與存款之比率:用以觀察放款與存款間之相
                      互關係。本比率如高於一○○%,則表示尚有部
                      分放款資金係依存於自有資金或其他來源,如低
                      於一○○%,則表示尚有部分存款資金供其他用
                      途。
    第三十九條  收益性分析為測驗金融機構經營成果及獲利能力之高低
                ,通常所應用之方法如下:
                一、以營業收入為總數,計算各損益科目之結構百分比
                    ,在計算時應將內部收入、支出扣除。
                二、就最近三年損益情形加以比較,以瞭解其營運趨勢
                    。
                三、收益性比列分析項目如下:
                 (一) 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測定每元營業
                      收入所應負擔之營業成本。本比率愈低,表示營
                      收效能愈佳。
                      計算公式:

                      營業成本÷營業收入

                 (二) 營業純益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測定每元營業
                      收入可獲得之淨利若干。本比率愈高,表示營收
                      淨利愈佳。
                      計算公式:

                      營業純益÷營業收入

                 (三) 利息費用與利息收入之比率:用以測定每元資金
                      運用收入所應負擔資金成本若干。本比率愈低,
                      表示其資金運用之收益愈佳。
                      計算公式:

                      利息費用÷利息收入

                 (四) 業務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顯示每元營業
                      收入所需支出之業務費用若干。本比率愈低,表
                      示業務費用負擔愈輕。
                      計算公式:

                      業務費用÷營業收入

                 (五) 管理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測定每元營業
                      收入所需負擔之管理費手若干。本比率愈低,表
                      示管理費手愈節省。
                      計算公式:

                      管理費用÷營業收入

                 (六) 資金收入與資金支出之比率:用以衡量資金運用
                      之成數。本比率愈高表示資金運用效果愈佳。
                      計算公式:

                       (利息收入±證券損益±投資損益) ÷利息費用

                 (七) 資金運用收益率:用以表示資金之收益水準。本
                      比率愈高,表示資金運用之獲利能力愈大。
                      計算公式:

                      資金運用收入÷資金運用平均餘額

                 (八) 資金來源成本率用以表示資金來源成本之高低。
                      本比率愈低,表示資金來源成本愈低。
                      計算公式:

                      資金來源成本÷資金來源平均餘額

                 (九) 資金來源及運用差益率:用以表示資金營運業務
                      收支差益率之大小。本比率愈大,表示資金營運
                      業務獲利能力愈強。
                      計算公式:

                      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來源成本率

    第四十條  效率性分析為分析營運效率之高低。一般應用之內容如下
              :
              一、分析資產、負債、損益及用人數等各項目間之相互關
                  係。
              二、就最近數年來資產、負債、損益及用人數等項目相相
                  互關係,予以分析比較觀察。
              三、效率性比率分析之項目如下:
               (一) 營業收入與實有資產總額之比率:用以測定每元資
                    產所創造營業收入之能力。本比率愈高,表示資產
                    運用效率愈高。
                    計算公式:

                    營業收入÷實有資產總額

               (二) 資產報酬率:用以測定資產總投資之獲利能力。本
                    比率愈高,表示資產之運用收益亦愈高。
                    計算公式:

                    淨利÷實有資產總額

               (三) 營業收入與用人數之分析:用以測定每一員工所創
                    造之營業收入額,金額愈大,表示每一員工所創造
                    之營業收績效愈高。
                    計算公式:

                    營業收入÷用人數

               (四) 用人費用與金融業務收入比率:用以測定用人費用
                    是否超過法令規定比率。
                    計算公式:

                    用人費用÷金融業務收入

               (五) 逾期放款比率:用以評估放款業務品質是否優良。
                    本比率愈低,表示放款品質愈佳。
                    計算公式:

                    逾期放款÷放款總額

               (六) 呆帳與放款比率:用以考核放款業務之營運績效。
                    本比率愈低,表示放款效率愈佳。
                    計算公式:

                    實際發生呆帳數÷放款總額

    第四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按期編製現金流量表,採現金及約當現金
                為基礎,藉以彙總表達在特定期間內有關現金流入流出
                狀況,俾作必要之分析與解釋。前項所稱現金及約當現
                金包括現金 (含庫存現金、週轉金) 、存放銀行及合庫
                 (含繳存存款準備金) 、買入票券。
    第四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之編製,應按營業活動、投資活動、理財活
                動分別列示其現金增減因素,於計算各項活動之現金淨
                流量後合計其總數,以顯示當期現金淨增加或淨減少之
                數額。
                前項金額應與現金及約當金期初餘額與期末餘額之差數
                相符。
    第四十三條  信用合作社應根據前後兩期之權責發生基礎財務報表計
                算現金流量,凡涉及現金、約當現金之增減者應逐項列
                示其現金淨流量。主要之現金流入或流出項目列舉如左
                :
                一、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以本期損益加減其調整項目,包括提存備抵呆帳及
                    損失、提存各項準備、折舊及攤銷、買賣票 (債) 
                    券損失 (利益) 、投資損失 (利益) 、財產交易損
                    失 (利益) 、債務整理損失 (利益) 、其他不影響
                    現金之損失 (利益) 、有關損益之流動資產淨減少
                     (增加) 、有關損益之流動負債淨增加 (減少) 。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係與固定資產、非營業資產、長期投資、貼現、放
                    款及其他資產有關之減少或增加等。
                三、理財活動之現金流量:
                    係與短期債務、存匯款、其他負債及股金有關之增
                    加或減少,暨盈餘分配等產生之現金流量。
    第四十四條  編製現金流量表應注意有無特殊或不常發生之項目、非
                常損益項目、與會計原則或方法變動有關之項目等,並
                應分析對經營可能發生之影響,俾作適當因應。
    第四十五條  現金流量分析用以測驗金融機構現金流量之適足性,其
                比率分析項目如下:
                一、現金流量比率: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量
                    ──────────×100%
                          流動負債

                    本比率係衡量信用合作社償還短期債務之能力。比
                    率愈高,表示其流動性愈強。
                二、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五年期間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之合計數
                    ─────────────────×100%
                    五年期間資本支出、現金股息及交易分
                    配金合計數

                    本比率係要確定信用合作社由營業活動產生之現金
                    流量足以支應資本支出、現金股息及社員交易分配
                    金之程度。本比率愈高,表示從營業上所獲之現金
                    ,愈能支應資本支出、現金股息、交易分配金所需
                    。
                三、現金再投資比率: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量-現金股息及交
                    易分配金
                    ─────────────────×100%
                     (資產帳面淨值+備抵折舊) -流動負
                    債

                    本比率用以衡量信用合作社為達資產重置及營業成
                    長之目的,由營業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扣除發放
                    股息及交易分配金後之餘額占資產之百分比。本比
                    率愈高,表示可再投資於各項資產之現金愈多,反
                    之則愈少。
                四、現金流量對總負債比率:

                    現金流量
                    ────×100%
                    負債總額

                    本比率用以衡量信用合作社之年度現金流量償付總
                    負債之能力,比率愈高,表示償付全部債務之能力
                    越強,反之則愈弱。
  第五節  成本暨利潤中心在管理上之運用
    第四十六條  實施成本及利潤中心制度之目的,係考核所屬各營業單
                位之經營績效及評估顧客業務往來對信用合作社收益貢
                獻之大小。
    第四十七條  所屬各營業單位成本及利潤中心之設置,得依其內部組
                織及業務別性質,按照「授信」、「存款」、「匯兌」
                、「資金調度」等部門分別設置利潤中心,並依照「管
                理階層」、「總務部門」、「內部作業」等部門設立成
                本中心。信用合作社並應依照往來客戶對象辦理個別顧
                客盈利性分析。上項成本及利潤中心之劃分標準得配合
                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之。
    第四十八條  各成本及利潤中心其收入及成本之歸屬,以報表為之。
                並可按月、按季、按期、按年定期編製會計報告,供管
                理決策參考。
    第四十九條  各成本及利潤中心其收入及成本之歸屬,除信用合作社
                依其個別特有性質訂有分攤標準者外,可依左列原則辦
                理:
                一、直接業務收入之歸屬:凡經營各項業務所取得之直
                    接業務收入,如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利益
                    、內部收入等,扣除應負擔之稅負後之淨額,應直
                    接歸屬於各利潤中心。
                二、直接業務支出之歸屬:凡經營各項業務所取得之直
                    接業務支出,如利息費用、手續費費用、證券損失
                    、內部支出等,應直接歸屬於各利潤中心。
                三、直接費用之歸屬與分攤:凡經營各項業務而直接支
                    付或歸屬攤計之人事費用及事務費用中之郵電費、
                    印刷費、複製費、辦公用品費、調查研究費等,均
                    屬直接費用,依照下列歸屬於各成本及利潤中心:
                 (一) 人事費用之歸屬與分攤:
                      1.直接歸屬:聘僱人員給與、薪資、加班值班費
                        、津貼、員工獎金。
                      2.按照各成本及利潤中心用人數所佔比例攤計:
                        工資、膳費、醫藥費、員工康樂活動費、其他
                        福利費。
                      3.按照各成本及利潤中心薪資所佔比例攤計:退
                        休及卹償金、員工保險費。
                 (二) 事務費用之歸屬與分攤:
                      1.郵電費
                      (1) 電話費:專線電話直接歸屬,中斷線電話按
                          各成本及利潤中心電話分機架數所佔比例攤
                          計。
                      (2) 電報費:直接歸屬。
                      (3) 郵費:國內郵費平均攤屬「存款」、「授信
                          」、「國內匯兌」等利潤中心。
                      2.印刷費:按各成本及利潤中心實際領用數量攤
                        計。
                      3.複製費:按各成本及利潤中心實際使用數量攤
                        計。
                      4.辦公用品:按各成本及利潤中心實際領用數量
                        攤計。
                      5.調查研究費:直接歸屬。
                四、成本中心直接費用之分攤:各成本中心所攤計之直
                    接業務費用可依照下列原則歸屬於各利潤中心。
                 (一) 管理階層:按照各利潤中心人事費用所佔比例歸
                      屬於各利潤中心。
                 (二) 內部作業:
                      1.存款記帳員:直接歸屬於「存款」。
                      2.票據交換員:直接歸屬於「存款」。
                      3.會計:按照各利潤中心傳票量所佔比例歸屬於
                        各利潤中心。
                      4.打字員:中文打字員直接歸屬於「授信」。
                      5.文書:按照各利潤中心用人數所佔比例歸屬於
                        各利潤中心。
                五、間接費用之分攤:凡直接業務費用以外之事務費用
                    ,營業稅及印花稅以外之各項稅捐、各項折舊、各
                    項攤銷、其他營業費用等為間接業務費用,為簡化
                    計,得按照各利潤中心人事費用所佔比例歸屬於各
                    利潤中心。
                六、營業外收支之歸屬:營業外收入、營業外費用均不
                    攤屬於各利潤中心,各項提存計提時亦不攤計於各
                    利潤中心,俟實際發生呆帳或損失時,再作直接歸
                    屬。
    第五十條  各利潤中心可按照下列原則計算吸收資金收益及運用資金
              成本:各利潤中心吸收之資金,除供本身運用外,剩餘資
              金全部集中於「資金調度」利潤中心,資金若不足時亦得
              向「資金調度」利潤中心取得資金,兩者皆參酌各社自行
              訂定之內部往來利率計算利息。
    第五十一條  為計算各利潤中心之收入、成本及損益,每月應編製之
                報表如下:
                一、直接業務收支計算表。
                二、直接業務費用計算表。
                三、「管理階層」及「內部作業」成本中心費用攤計表
                    。
                四、間接業務費用攤計表。
                五、營運資金來源運用表。
                六、吸收資金收益及運用資金成本計算表。
                七、業務別利潤中心損益彙總計算表。
    第五十二條  顧客別盈利性分析係按顧客別所作之盈利性分析,其收
                入及成本之歸屬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直接業務收入之歸屬:凡顧客業務往來所給之利息
                    、手續費等直接業務收入應直接歸屬於各顧客別利
                    潤中心。
                二、直接業務支出之歸屬:凡與顧客業務往來所收取之
                    利息、手續費等直接業務支出應直接歸屬於各顧客
                    別利潤中心。
                三、應攤計之各項業務費用:應攤計之各項業務費用,
                    除營業稅與印花稅應直接歸屬,其餘可按照與顧客
                    業務往來之筆數分攤於各顧客別利潤中心。
                四、運用客戶資金損益之計算:各顧客別利潤中心可依
                    照前列之方式,計算客戶供應資金收益及客戶使用
                    資金成本。
    第五十三條  為計算顧客別盈利性分析之收入、成本及損益,每月可
                編製下列報表:
                一、顧客別盈利性分析計算表。
                二、運用客戶資金淨損益計算表。
    第五十四條  業務別利潤中心所屬之「授信」、「存款」、「國內匯
                兌」及「資金調度」等部門之損益總和與顧客別盈利性
                分析之損益總和,原則上應屬相等。
  第六節  統計方法在管理上之應用
    第五十五條  為配合業務經營上之需要,對於各種原始、次級及靜態
                、動態之統計資料,得視需要程序之不同,分別採用各
                種統計方法,予以搜集、整理、分析、表達及解釋之。
    第五十六條  有關統計資料之搜集整理分類,應注意其正確性與適切
                性。
    第五十七條  統計資料整理結果,應視資料性質作適當分析、計算或
                推理估計,再用統計圖表或報告方式予以表達。
    第五十八條  統計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適時性:統計工作應注意時效,以便適時提供管理
                    決策之參考。
                二、正確性:統計工作必須正確,以提供正確而可行之
                    判斷。
                三、一致性:統計方法應前後一致,以便比較。
                四、繼續性:統計工作應永續辦理,以保持資料之連貫
                    與完善。
                五、經濟性:統計方法之選用,應先衡量其代價與效果
                    ,作最經濟有效之抉擇。
                六、進步性:統計工作應不斷追求新的理論,研求新的
                    方法,以應業務發展之需要。
    第五十九條  一般應用之統計方法如下:
                一、平均數:在存款、放款、匯款、代收等主要業務統
                    計上,最常用之平均數為算數平均數,以計算業務
                    平均餘額或平均承做量。
                二、離差:標準差為離差中應用最多的一種,旨在測定
                    所求之平均數是否具有代表性。離差愈小,平均數
                    之代表性愈高。
                三、指數:統計指數以定基指數及環比數為最常用,前
                    者以特定時點為基期,用以觀察以後年度之趨勢值
                    ;後者係採逐年移動基期,用以測定每一年度之業
                    務成長率。
                四、相關:用以測定各種不同變量間之關係,如存款與
                    放款、收入與支出、收入與損益等是。業務統計可
                    用相關之方法,求得相關係數及其迴歸方程式。
                五、長期趨勢:為一種在較長時間內呈現漸增或漸減之
                    傾向,用以觀察某項業務量之增減趨勢。
                六、季節變動:為一種以一年為週期之循環變動,用以
                    觀察某項業務量之季節性變動。
                七、抽樣調查:從群體中抽取樣本,並推定群體之特徵
                    ,最常用於授信業務中景氣之調查及客戶同業標準
                    之確定。
                八、統計表:將統計資料予以簡化,使之系統化,用以
                    顯示各種資料之變化情形與關聯。旨在顯示統計資
                    料之特性與規律,俾便於審查與比較,並作為計算
                    與分析之依據。
                九、統計圖:以平面或立體之圖形繪製,利用點之多寡
                    、條之長短、線之疏密、面積之大小或曲線之升降
                    等,以顯示資料之變動趨勢,分佈狀況以及其關聯
                    性。
    第六十條  統計分析分為靜態與動態二種:
              一、靜態統計:為明瞭各統計事項特定時日之分配情形時
                  用之。
              二、動態統計:為明瞭各統計事項在一定期間之變動情形
                  時用之。
    第六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依需要對存款、放款、有價證券、匯款等業
                務就其餘額、戶數、筆數及資產、負債、社員權益、損
                益等加以統計。
                一、存款業務統計之項目如下:
                 (一) 特定時日之存款總餘額。
                 (二) 一段期間存款之日平均餘額。
                 (三) 一段期間存款之存取總額。
                 (四) 存款依科目別分類統計。
                 (五) 存款依對象別分類統計。
                 (六) 存款依金額別分類統計。
                 (七) 存款依期限別分類統計。
                 (八) 存款依利率別分類統計。
                 (九) 存款依區域別分類統計。
                二、放款業務統計之項目如下:
                 (一) 特定時日之放款總餘額。
                 (二) 一段期間放款之日平均餘額。
                 (三) 一段期間放款之貸出與收回總額。
                 (四) 放款依科目別分類統計。
                 (五) 放款依對象別分類統計。
                 (六) 放款依金額別分類統計。
                 (七) 放款依期限別分類統計。
                 (八) 放款依利率別分類統計。
                 (九) 放款依區域別分類統計。
                 (十) 特定時日逾期放款總餘額。
                三、買入票券,其統計項目如下:
                 (一) 特定時日之投資證券總餘額。
                 (二) 投資證券依其性質別之分類統計。
                 (三) 代辦證券業務依其性質別、期限別之分類統計。
                四、國內匯兌業務統計之項目如下:
                 (一) 一段期間匯款承做總額。
                 (二) 匯入匯款、匯出匯款承做金額及筆數之統計。
                 (三) 匯款依方式別及地區別之分類統計。
                五、資產、負債、社員權益科目統計之項目如下:
                 (一) 資產、負債及社員權益總額。
                 (二) 資產、負債及社員權益各依類目別或科目別統計
                      。
                六、損益科目統計之項目如下:
                 (一)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損益、營
                      業外收入、營業外費用及本期損益總額。
                 (二) 營業收入及支出,各依類目別或科目別統計。
    第六十二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有關規定,定期編製各統計報表函報有
                關機關,作為分析、檢討、考核各社業務及制定金融政
                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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