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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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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9   
九、個人資料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
    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
      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
    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
    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
    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
    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借款人及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構
    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
    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
    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
    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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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