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視業務需要選擇合作銀行,於單一合作銀行之各幣別 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
104.04.27考量電子支付機構為業務發展及便利其使用者之需要,容許電子支付機構得開立合作 帳戶,惟單一合作銀行開立之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支付款項如包含新臺幣及其他外 幣,各幣別合作帳戶以開立一戶為限。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