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
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
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以獨資方式經營之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
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二、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
府依相關法令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電子支付機構
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
三、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總公司或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電子
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所管轄之分支機構或總公
司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四、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將
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委託人依信託契約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
別存款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