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 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104.04.27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事宜,第一項規定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二、為就本基金之動用進行適當監督,第二項規定基金會依前條動用本基金之決議, 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電子支付機構瞭解本基金之相關情形,於第一項增訂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 管理委員會應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