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費用 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時,電子支付機構將依約定收費標 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使用者同意授權電子支付機構得直接於 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網頁明 顯處公告為準。電子支付機構調整其業務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 生效○○日前(不得少於六十天),於其業務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 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 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104.04.27一、於第一項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業者應訂定收費標準並依此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另為 使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得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中直接扣除服務費用,並約定使 用者同意該扣除,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使用者權益,參酌「網銀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九點規定,於第二項 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業者之費用說明應於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且如有調整,須先 公告一定時間且經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惟如該費用調整係有利於使用者,自 無此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