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107.04.17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性質 及目的係為充實中長期營運資金,爰訂定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擔保及時效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