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8.07 一、為強化銀行辦理本業務之監理及穩健經營,爰明定業務辦理期限,屆期視其辦理
成果,作為本會核准續辦或終止本業務許可之考量,以促進產業整體正向發展及
提升。
二、本會審查事項除瞭解銀行辦理成果、控管情形、有無重大爭議及進階人才培訓辦
理情形外,亦將銀行發展創新性境內金融商品情形及參與推動我國理財服務之人
才優化及產業發展情形納入審核考量,以鼓勵銀行發展金融商品創新及推動人才
與產業升級。
114.03.03 配合本次修正已刪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各目有關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之資格條
件,爰刪除第四款後段所提具體承諾項目之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