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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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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信用卡,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信用卡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三、信用卡常進行多筆小額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四、短期間內密集進行信用卡交易,與持卡人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五、信用卡久未進行交易,突有異常交易者。
六、持卡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與同一發卡機構內其他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
    之持卡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相同,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七、信用卡有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
    表徵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交易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發卡機構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
    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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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