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券之發行)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 及中、長期放款。
(金融債券之發行)
089.11.01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發售方式及發行餘額,日後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內金融情 勢之變化而訂定行政命令規範之,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