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不得就募集或發行,為有關居間買賣行為) 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 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負責人不得就募集或發行,為有關居間買賣行為)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如藉由募集或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機會,從事經紀或 仲介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恐將造成利益衝突之情事,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 之負責人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不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 之行為。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條之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