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11.01 一 工業銀行辦理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業務,屬放款業務,為本法第三條所定銀行得
經營業務之一,毋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爰予刪除。
二 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宜有一定界限,以供遵循,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增訂第三項。
三 鑒於直接投資為工業銀行之重要業務,而投資於創導性、創業性事業之風險較高
,為保護一般存款大眾之權益,增訂第四項。
四 工業銀行業務性質與一般商業銀行有別,故有另訂管理規定之必要,同時為因應
經濟、金融情勢變動及工業銀行業務特性,爰增訂第五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