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違誤通知之補救)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 後,四日內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因不可抗力違誤通知之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