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及會議之權限)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 ,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債權人及會議之權限)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雖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但於適用清算程序時,其有發行資 產證券化證券者,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有關規定必須配合調整。 二、明定特別清算程序有關債權人及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 督機構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