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之分派)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 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之分派)
091.07.24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賸餘財產之分配。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