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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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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由副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任會議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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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