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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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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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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 (包括複委任契約) 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以
    確保委外服務品質。
 (一) 具體之委外事項及內容。
 (二) 受委託機構應遵守金融機構應遵守之法規 (包括銀行法、洗錢防制
      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三) 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考核,委
      外事項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對於金融機構
      負有立即通知之義務。
 (四) 金融機構於必要時 (包括主管機關命其終止或解約) 得於事前通知
      受委託機構後終止契約。
 (五) 受委託機構就委外事項之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依銀行法第四十五
      條規定辦理。
 (六) 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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