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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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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7- 5  條
(違反使用銀行名稱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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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