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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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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3     條
(受罰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前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銀行或其 分行。 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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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