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5- 2  條
(銀行負責人之資格)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 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 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